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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推广违法网站可能犯什么罪

发布日期:2019-08-22    作者:邓世运律师

司法实践中,因为帮助他人推广诈骗、赌博等网站,涉嫌犯罪的案件并不少见,一些从事网站推广业务的公司,因为推广了违法网站,甚至整个公司被“一锅端”。推广违法网站的行为,如何定性?就目前公开的一些司法判例看,可能会触犯不同的罪名,最终导致量刑上会有较大的差别。
案例一: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6刑初94号
法院查明,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谢某1等人建立“新生联盟”网站生成用于诈骗的二维码链接,发展了侯某等众多代理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大量推送该网站生成的二维码链接,诱使他人点击链接。谢某1收到第三方公司转来的诈骗所得后按比例抽取提成,再根据一级代理各自的业务量分配诈骗所得,并由一级代理逐级分发给各自的下级代理。
被告人李某等9人,为网站推广二维码链接实施诈骗,从上级代理处获取诈骗所得。
法院认为,李某等9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六万元到一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二: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刑初141号
法院查明,林某等三名被告人于2017年3月, 2018年3月先后受雇于一福建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在同案人“叔叔”等人的管理、指导下,与同案人赖某等人在网络体育平台上发布赌球信息及足球、篮球交流群、高手推荐群等QQ群、微信群链接,吸引平台上的网友加入上述QQ群、微信群,并引诱、指导上述群成员前往上述福建籍同案男子经营的“大乐”赌博网站(网址××)完成注册并参与球赛赌博活动。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以招引注册人数向上述福建籍男子获取月薪及提成。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受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发展会员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到罚金三千元不等的刑罚。
适用罪名辨析: 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定被帮助犯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违法网站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构成其他犯罪”中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被帮助犯罪的共犯。
帮助行为,是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定被帮助犯罪的共犯,邓世运律师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个裁判规则》一文中,从客观、主观两方面总结了不应以共犯论处的两个裁判规则:一、被告人如果只是单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没有深入参与他人犯罪的,不应以共犯论处。二、被告人如果只是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主观上和他人并无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共谋的,不应以共犯论处。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被告人都是为他人推广违法网站,但是,因为被告人参与他人犯罪程度的不同,法院做了不同的定性。在案例一中,被告人根据各自的业务量分得诈骗所得,参与诈骗犯罪分成,属于深度参与他人犯罪,法院认定为诈骗(共犯);在案例二中,被告人是以招引注册人数向上述福建籍男子获取月薪及提成,法院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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