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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案:法治建设的一个样本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几年前的“大学生掏鸟案”重回公众视野。
2014年7月,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7月8日,此案又起波澜。当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该案的再审申诉。然而,闫啸天之父闫爱民并不打算就此息诉,他打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在公众心目中,“大学生掏鸟案”早已尘埃落定,涉案的闫啸天也处在服刑中。作为父亲,闫爱民为儿子奔走申诉,其情令人动容。闫爱民不服河南高院裁定,向最高法申诉,这属于他的正当权利。虽然申诉未必会带来他所期望的结果,但是此案延续至今的诸多波澜,颇值得深思。
此案由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申诉审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审查,河南省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故驳回其再审申诉。
此案发生后,经过媒体披露,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起了多方的讨论。
可以说,该案审理的过程,也是一次向社会公众普法的过程,特别是有效引导了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了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当然,对于当事人而言,这一堂“普法课”的代价可谓太大了。比如闫啸天,一个风华正茂的在校大学生,本应在校园里求学,却因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
7月8日,河南高院法官向闫爱民下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前对其说,“这个案子关注度这么高,三级法院审了这么久,不是为难闫啸天,而是他确实犯了罪”。该法官的这番话,很有一些人情味,但愿多少能让闫爱民感到一些释然。
作为司法工作者,有时候,这些在法律框架内的人性化表达,同样能起到匡扶世道、抚慰人心的积极作用。
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是说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思想感情。而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在现代社会,这属于一种人文关怀。
闫啸天作为完全刑事责任人,固然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法律判决既早已生效,他和家人当然也应尊重法律,尊重判决。但是,闫啸天毕竟是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因掏鸟违法犯罪而锒铛入狱,无疑是非常可惜的。而其父为儿子四处奔走申诉,也可谓其情可悯。
因此,法官和当事人家属基于法理和人情的沟通交流,体现了司法富有人性的一面。
另外,该案虽已终审完结,但是闫爱民等当事人家属仍然执着申诉,并对司法机关认定的“鸟的数量”等细节提出异议。代理律师也认为,本案的关键是鸟的数量至今没有查清,闫啸天掏鸟时,有很多目击证人在现场,但是法院至今没有调查核实。
鉴于这些细节也是案件要素,相关机关有必要对这些申诉予以正面回应,认真厘清,对有关疑问依法予以核查,以最大程度地捍卫公平和正义。毕竟,这个案件和这些申诉的背后,关系到一个普通年轻人的命运和整个家庭的未来。
“大学生掏鸟案”发生5年多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无形中已成为人们观察法治建设的一个样本案例。面对当事人家属的申诉,司法机关必须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又不失温度的原则,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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