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期货案件审判财产保全和执行

发布日期:2019-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客户交易保证金的保全问题当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小于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余额,也就是出现相应的差额时,客户的正常出金要求无法得到实现,客户通常会采取买卖一定数量期货合约的方式,占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客户没有持仓或者持仓量很小,当保证金出现负数时说明客户的保证金被期货公司的其他客户占用了,这样就会导致客户的保证金反映为负数,或者即使持仓盈利也没有办法体现出保证金的盈利余额成为现实。根据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对客户进行混码交易,因此在对应客户编码下的持仓合约所占用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该客户。但是对客户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持仓占用保证金实施保全,单靠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一方是无法做到的,因为对持仓占用保证金的保全必须在平仓后得以实现,而一旦该客户平仓,在正常交易时间里,其他客户不一定知道该客户的资金已被保全,仍然有可能因为继续买卖期货合约而占用该客户刚刚平仓释放出来的保证金,所以对客户平仓占用保证金的保全,需要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共同配合来完成。


(二)对没有持仓保证金的保全保证金对期货合约具有担保作用,而当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专用账户中没有持仓合约时,实际意味着客户在交易所没有持仓合约,保证金就没有起到担保作用,要么根本没有被使用,要么就已全部得到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在交易保证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失去保证金作用,应当理解为期货公司代理的所有客户所买卖的持仓合约为零,期货公司处在没有持仓合约的状态,在认定零持仓的保证金时,应当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 1 页
1、当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持仓为零时,对该部分保证金实施保全,一般不会产生争议;2、当期货公司申请停止交易或者因其违规、期货交易所依照交易规则对其进行停止交易的处罚与实施保全同时出现时,期货公司首先要了结客户的所有持仓,然后客户要求提取平仓后的剩余保证金,此时是直接对平仓后的没有持仓合约的保证金实施保全,还是允许平仓后的客户提取保证金,再就剩余部分实施保全?如果采用前者,必然产生没有持仓的保证金被冻结,与客户要求提取剩余保证金无法实现的矛盾,而如果采用后者,保证金很可能是零。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保全必然涉及到前后顺序问题。首先应当清偿交易所的债务;其次是以平仓当日结算单为依据,对照每个客户的编码,计算出客户持仓合约平仓后的保证金数额;最后是保全没有持仓的剩余资金。


(三)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保全人民法院有权对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对某部分资金欲采取保全措施,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其一定的期限进行举证,如果能证明所要保全的资金属于结算资金或者交易保证金,人民法院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部分资金采取强制措施。当然,如果期货公司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也会采取变通措施,首先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而不是将强制措施只对准保证金账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44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