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行为不容姑息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刷单炒信,指商家利用网络虚拟交易炒作信用的行为,它依附于好评度、信誉度这样的量化评价机制,以期对人们的消费选择形成影响。某种程度上,“刷手”好比医院“号贩子”、社交平台“僵尸粉”、演唱会倒券“黄牛”等,是见不得光的,本身也不可能受法律保护。部分“刷手”遭遇“黑吃黑”之后,愤而向电商平台举报,或许以为平台会选择息事宁人,但实际上无异于自我举报。有关部门有必要抓住这条线索,查一查背后都是什么人在为非作歹。
首先要明确,刷单炒信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去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否则,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今年初新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也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几经法律完善,“刷手”想必都已清楚,把自己打扮得再像正常消费者,也不能掩盖行为的不正当性。然而,一些人仍然进行“维权”这一事实,似乎也透露了另一层信息,即刷单行为仍然大量地存在着,而且许多人还不怕被查。这指向的是真实的治理难点,目前,许多刷单行为越来越隐蔽。典型的就是“刷空包”方式,店铺投递空包裹,消费者签收后评价,完全合乎网购流程,识别难度很大。这要求多部门联合协作,形成更加严密的监管体系。
另一个问题在于,目前立法大都是针对经营者的,对“刷手”如何惩治却相对模糊,这也导致了个别人无所忌惮。在此可借鉴一则判例:2017年,杭州市宣判了国内首例刷单入刑案件,组织者李某通过刷单获利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50余万元,被以“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5年9个月。将刷单炒信上升到刑法层面,可以让所谓“刷手”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从事的是犯罪行为,不要以为体量小、程度轻,就能被网开一面。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市场经济讲究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平台评价体系作为经营者的展示机制、消费者的参考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客观,最应保有的价值就是真实,绝对不能允许刷单炒信肆意破坏。对待假扮成消费者的“刷手”,电商平台必须意识到,对非法的“维权”行为不仅不该保护,更应该追究责任。个人认为,相关方面同时应该深入分析“刷手”的举报信息,排查刷单背后的组织者、经营者,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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