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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企业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余谭生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揩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一)判定某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1.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未公开过的信息,应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一项完整的信息,如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应为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仅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4)权利人使用其技术、经营信息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不能因此认为该信息已被公开,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2.商业秘密应是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实用性是指通过商业秘密的实际运用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判断技术、经营信息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应注意考虑信息能否应用于生产实践及经营管理,以及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的优势。

(1) 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可以结合技术、经营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考察信息是否有利用价值,丧失其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无影响,该信心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直接的、间接的帮助等诸因素进行认定。

(2) 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有无经济价值、实用性,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就该问题主动进行审查。

3.商业秘密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应从权利人所采取保密措施的形式、对象、范围等方面综合审查,一般可以同一行业中公认的对某一类信息应采取的保密措施作为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参考标准。
下列情况的保密措施可以认定是合理的:(1)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权利人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3)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未明确某一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4)权利人向他人披露、提供某一信息时,在相关的合同或文件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5)权利人与他人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即可表明属于秘密状态的,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如权利人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

经国家有关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无论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认定问题

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奉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3.客户名单具有穗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5.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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