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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轮船等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租船合同及侵权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9-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1988年12月30日,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略).8日元。陈震、陈春与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并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次日即依法解除扣押。

案件背景

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租用期间,两轮被日本海军“扣留”,后交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继续运营至两轮沉没。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就该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即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身)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诉讼期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变更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影响与意义

中威船案为一起源于抗战时期的涉及日本企业的海事纠纷,案情和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案件影响极大,社会各界以及境内外媒体均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

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该起案件的圆满审理和执结,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及执行体系的司法权威和成熟高效,标志着中国海事审判经过30多年的历练与发展,已经日臻完善,在中国海事司法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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