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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的难点分析

发布日期:2019-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近些年来,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快, 很多外国人开始在我国就业, 以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但在实际就业时, 经常会发生一些劳动争议问题, 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难以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此, 本文对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的难点进行了分析, 以期为相关学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外国人就业; 劳动争议; 劳动法;
劳动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对此, 很多外国人开始来我国就业, 但也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给司法处理工作造成了很多困扰。虽然我国在1996年颁布过相关法律, 但仅相当于就业许可, 并没有明确外国人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其法律并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 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与完善, 保障我国法律的完整性。
  一、外国人就业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
  第一, 我国劳动法具有明显的“双适格”特征,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都要满足适格要求, 便于进行劳动保护。因此, 在对外国人就业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时, 应明确外国人就业是否具有适格性。根据我国相关管理规定可知, 外国人要想在中国就业, 必须取得就业证, 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可与本国劳动者同样享有劳动资格, 反之则不具备适格性, 不对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第二, 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时, 大多数案件都会受到“双适格”的影响,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因此, 在实际处理时, 应首先明确外国人就业证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情况。当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证而进行劳动时, 其劳动关系应为无效, 但这种处理方法与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相差较大, 不应作为处理依据。对此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 以外国人是否具有就业证为判断依据, 若不具备就业证时, 则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内, 外国人可进行法院起诉。
  第三, 在实际案件中, 即使外国人拥有就业证, 但也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可能是境外母公司派到我国子公司进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 外国人已经与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不一定会与中国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 司法机构可根据劳动法“从属性”原则进行判断, 考虑中国子公司是否为外国人发放工资, 一旦存在这种关系, 则说明具备劳动关系, 并不是因为为子公司工作而确定劳动关系。当外国人起诉子公司时, 可按照我国的劳动法进行判决, 若起诉境外母公司时, 我国司法机构可查明情况, 对在我国的代表机构进行财产扣押。同理, 当外国人并不具备“从属性”原则时, 劳动仲裁机构无需受理[1]。
  二、外国人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性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 当外国人就业劳动关系与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时, 在进行解决与处理时, 可借鉴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进行分析。因此, 当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就业证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时, 中国法律与外国人是最密切联系关系, 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判定。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可知,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实体法之一, 对中国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等进行了确定, 一旦存在劳动争议问题时, 可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同时, 《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了劳动关系, 还确定了劳动解雇关系, 有利于限制用人单位的意识和行为, 进而给予外国人进行谈判的机会。该法律能有效保护外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增进其在中国就业的信心, 以实现我国的对外就业竞争力。综上所述, 当外国人在中国取得就业证, 并获得就业时,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时, 可判断外国劳动者是否与中国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若存在这种关系时, 则可用中国的劳动法进行裁决。
  除上述之外, 还应分析外国人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制度之间的关联性, 主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一是, 当外国人受境外母公司的指派下, 进入到中国子公司进行工作时, 可获得就业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时, 应根据外国人是否与中国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析, 若未签订时, 驳回双倍工资要求。二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本土劳动者的市场竞争力。当外国人获得就业证, 并想要延期劳动合同时, 需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 以获得更长的合同期限, 但这种方式并不能由外国人单方面申请。而对于固定期限合同来说, 主要是因为我国明确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的合同期限, 若合同期满后, 外国人可在用人单位的帮助下办理延期手续。当没有获得用人单位支持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 外国人则失去就业资格, 无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使得《劳动合同法》失去了效用[2]。
  三、结束语
  外国人劳动争议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 不仅与我国的法律相冲突, 还会与市场的安全、稳定发生冲突。因此, 我国应加大法律建设力度, 在维护国家利益、市场利益的基础上, 填补法律空白, 进而保护外国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 有利于引进国外人才, 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丽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之策[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4 (02) :91-96.
  [2]吴文芳.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之难点[J].法学, 2013 (06) :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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