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工业污泥267吨
发布日期:2019-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胜联系老乡被告人石某坚,让其帮忙寻找含金属的工业污泥用于浮选加工后变卖。不久,被告人石某坚与广东一家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提供约290吨的含铜、镍的电镀工业污泥给被告人石某坚拖运处理,并支付了23万余元处理费。后被告人石某坚告诉吴某胜有一批含铜含镍且含水量高的尾砂矿可以拖运过来送给他。为此,吴某胜联系上谢某杰,商定可将该“尾砂矿”运到谢某杰经营的桂阳县社会福利厂试选而从中牟利。但因社会福利厂在搞环评处于停产状态,不能存放“尾砂矿”,两人便商量另找存放地。随后,他们找到了位于蓝山县太平镇上奎行政村寨下自然村马子头山下坪岭一水泥空坪为存放地。
2018年5月12日、13日,被告人石某坚从广东省某公司非法转运了电镀工业污泥9拖挂车共289.6吨到该空坪上。过了十多天后,因被人多次催促要求转移走“尾砂矿”,吴某胜通过多方联系,找到嘉禾县珠泉镇新平田村委会下木叶岭村一空置煤场作为存放地。随后,谢某杰与吴某胜等人将“尾砂矿”转运至煤场里存放。2018年6月26日,嘉禾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投诉后进行查处,对违法堆放的267.5吨含镍危险废物进行扣押。经检测,送检污泥为危险废物;本次所倾倒的危险废物对该场地土壤环境质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渗滤液和雨水淋漓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坚违反国家规定,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被告人吴某胜、谢某杰等人提供危险废物电镀工业污泥267.5吨。吴某胜、谢某杰等人在处置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石某坚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石某坚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杰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杰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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