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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9-08-31    作者:李建录律师
对房屋进行征收的时候,就免不了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进行经济补偿的时候,就需要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价值的评估,从而确定补偿多少钱。拆迁估价的估价对象为拆迁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依托于其实体上的权益。在房屋征收时不能以资产评估报告等代替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签字的评估师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的资产有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车辆、林木、股票、长短期投资、应收应付款项、负债等;评估适用范围主要有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工商注册验资、变更注册资本金、市场交易、企业破产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 (清产核资)、银行抵押贷款等。
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机构首先要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这是评估的前提条件,没有资质的评估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结合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评估报告里,应该列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证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北京拆迁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判断评估报告是否超出了有效期限。通常情况下,评估报告的有限期是一年,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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