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挪用资金罪
发布日期:2019-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犯本罪,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处罚。对于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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