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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日期:2019-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毁坏,是指有损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所谓财物效用的丧失与减少,不仅包括因为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减少,而且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如将粪便装入餐具);不仅包括财物本身的丧失,而且包括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丧失等情况。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成立本罪。但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以其他犯罪论处;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过失毁坏他人财物的,不成立犯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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