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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范处理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致患者脓毒性休克死亡

发布日期:2019-09-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2017年4月24日,至xx市中心医院经电子肠镜检查发现结肠肿瘤。5月4日在全麻下行“经腹直肠癌根治术”,术后考虑感染性休克,转入ICU。6月25日患者再次出现心率血压下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吻合口瘘、直肠癌术后、脓毒性休克。2019年5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市中心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的40%,亦即349262.3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直肠癌,吻合口瘘,脓毒性休克
一.引言
未规范处理直肠癌术后吻合口瘘,致患者脓毒性休克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成某与xx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782民初10937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4月24日,至xx市中心医院经电子肠镜检查发现结肠肿瘤。5月4日在全麻下行“经腹直肠癌根治术”,术后留置腹腔引流管,有血性液体引流出。5月9日腹部切口少许渗血渗液,上午停心电监护、吸氧等。下午患者出现发热,后出现尿少,伴血压下降,双肺痰鸣音明显,考虑感染性休克,转入ICU,经抗感染等治疗,患者病情尚稳定,5月17日转回肿瘤外科病房。
(二)6月10起盆腔引流管口有粪性液渗出。6月13日渗液增多,床边B超提示腹腔积液,当天行“肠造瘘术”,术后转入ICU,予抗感染、升压等治疗。6月18日转回肿瘤外科。患者病情逐渐加重,6月21日心率血压下降,予抢救,并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6月25日患者再次出现心率血压下降,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吻合口瘘、直肠癌术后、腹膜炎、脓毒性休克。
三.裁判结果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x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被告xx市中心医院应承担原告损失的40%。被告应当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349262.35元。根据庭审查明原告尚欠被告医疗费64911.6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该部分款项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2019年5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9262.3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失职,术后护理上也存在严重失误,从引流管堵死未能发现导致原告母亲脓毒性休克到重症ICU抢救治疗,到胸腔大量积液穿刺管堵死发现都未及时处理,再到肠刀口破裂两天才进行造瘘手术,延误医疗救治,对患者生命都是一种损害。5月29日原告单独找科室主任即主刀医生进行了谈话协商,要求科室进行解决,科室主任即主刀医生说愿意从年终奖拿出2-3万元进行解决,原告不同意。6月30日原告向医院进行反应,并要求封存相关资料,医调纠纷办答复15天答复,但是时至今日,也未给原告答复。
(二)医方辩称:在整个诊疗就医过程中,答辩人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常规,没有过错。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明显失职,被告的诊疗护理及用药行为均符合医疗常规。原告主张的事实中有较多的情况是由于患者疾病并发症所造成的,在临床中属于常见现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认可,恳请法庭依据相关法律标准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
(三)医疗鉴定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xx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xx医鉴[2018]0115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xx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xx市中心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四)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脓毒性休克”是患者的并发症有异议,被告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没有告知患者家属该并发症的情况。患者“脓毒性休克”是引流管的堵塞引起的“脓毒性休克”与被告对患者病情的观察欠仔细,没有及时发现,造成的“脓毒性休克”。2017年6月29日患者家属和主治医生谈话录音也证明是因为引流管堵塞引起的“脓毒性休克”。医院6月11日-6月13日对患者再次出现引流管引流出粪液没有及时进行救治处理。2017年5月12日痰培养及胸水培养中发现屎肠球菌、大肠杆菌的情况。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胆囊切除手术后出现胰瘘,导致患者病程延长医疗费增加。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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