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09-03 作者:李建录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现年34岁的被告人曹某,系广西人士,其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芷江临时雇用了龙某等31人帮其运送货物,并口头约定了工钱。就在龙某等人将工作完成后,曹某便以各种理由开始推脱工资发放,后曹某干脆玩起了“失踪”。经统计,曹某共欠龙某等31人工资13万余元。龙某一行人将此事反映给了芷江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于同年2月向曹某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还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以责令其支付按时足额支付所拖欠工资,但曹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后人社部门将该案依法移交至县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曹某进行了网上追逃。4月26日,曹某在海南省乐东县一旅馆内被民警抓获,后被芷江公安依法刑拘。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被告人曹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芷江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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