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职工安置不到位企业不得破产?

发布日期:2019-09-06    作者:邓普云律师

职工安置不到位企业不得破产???企业关闭破产后,企业不能简单地关门走人,要充分利用关闭破产的有效资产,实现职工从原岗位的平稳转移,保证他们的生活来源。???对于企业破产关闭时职工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政策执行不规范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破产程序。???同时将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援助等就业政策引入到关闭破产企业中,对未实现再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障范围。???据了解,截至2006年11月底,省有71家国有企业已经破产终结,安置人员13.26万人。今后两年将再完成100多家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安置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少是长期未能解决的“硬骨头”,组织实施的难度很大,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的接续,都存在大量难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在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禁止的,不得随意开口子;国家政策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对于职工安置方案问题较多,职代会对职工安置方案通过率低于85%,以及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率低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本资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