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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不严采用假公证书 房管局被判赔49万

发布日期:2019-09-06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07年1月15日,梁女士和儿子阿毅通过中介,与一个名为钟某的人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海珠区的一套房产。这套房产的屋主为刘先生(化名),钟某则是刘先生的代理人。1个月后,梁女士和阿毅交齐了所有的房款和税费,市房管局也完成了资料审查,将上述房屋登记在了梁女士和阿毅名下,并核发了房产权。

  买卖完成之后,事情生变。该房屋的前业主刘先生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他并没有委托他人卖房,要求撤销市房管局核发给梁女士、阿毅的房地产权证。法院审理后发现,市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对提交办理的相关资料,没有尽到严格审查职责,以致采用了“钟某”提供的虚假委托公证书。因此,判决撤销了房管局核发给梁女士和阿毅的房产证。

  花钱买房到头来一场空,梁女士和阿毅几经周折,向法院状告市房管局,要求赔偿购房损失66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警方发现,案中自称屋主代理人的“钟某”其实是诈骗人员,他通过伪造了公证书卖房,诈骗他人财产。“钟某”被判刑后,退赔梁女士和阿毅6883元。

法院认为,市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采用虚假公证书,转移产权,这个违法行为已给梁女士和阿毅造成损失,因此房管局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梁女士和阿毅称,他们的购房款是66万元,之所以购房合同上报价50万元是为了少支付税费。但法院认为梁女士和阿毅瞒报交易价格以少缴契税的行为不合法,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终法院判决,扣除钟某退赔的6883元,市房管局应向梁女士、阿毅赔偿493117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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