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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职权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发布日期:2019-09-0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李某某系xx县x镇xx行政村李庄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住宅房屋。2018年9月6日,被告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家房屋组织实施了拆除。该拆除行为没有职权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2019年3月21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6日对原告李某某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法律依据,法定程序,集体土地,合法房屋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对合法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没有职权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县人民政府、xx县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6行初23号”。
二.基本案情
(一)为了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区域生活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被告xx县人民政府实施了x棚户区改造项目。xx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x政征决字[2018]4号征收决定,决定对x景区以西、x路以东、x路以南至xx广场西侧涉及到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征收主体为xx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xx县x镇人民政府。xx县人民政府于同日发布征收公告及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
(二)原告李某某系xx县x镇xx行政村李庄村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住宅房屋。2018年9月6日,被告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家房屋组织实施了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提起本案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某某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属,被诉行政拆除行为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某某是本案适格原告;xx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xx县x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对原告李某某房屋的拆除,二者均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xx县城乡规划局参与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拆除,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xx县人民政府、xx县x镇人民政府均没有提供拆除原告李某某房屋的证据,故该拆除行为没有职权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2019年3月21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6日对原告李某某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房屋所在地的拆迁没有任何批准手续,更没有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在此情况下,2018年9月6日,三被告带领大批人员动用挖掘机将原告的房屋非法拆除,屋内所有财产均被掩埋,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原告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屋,属严重违法。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答辩意见:答辩人此次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同时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答辩人是当地的一级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对被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更没有将其财产掩埋。所有的被拆迁户都是按照标准补偿并领取补偿款、自愿搬出后,才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的拆迁行为。被拆迁的不仅仅是被答辩人一两户,而是整个“x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他村民都没有提出异议,仅被答辩人提出异议,很显然其另有想法。其他人都没有发生“强行拆除、财产被掩埋”的情形,就被答辩人提出该陈述,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被答辩人此次起诉的目的不是单纯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是为胜诉后能得到更高赔偿。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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