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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拥有的追偿权

发布日期:2019-09-09    作者:李建录律师
保险追偿,一般指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的赔付责任后,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险赔款的制度。关于保险公司追偿权,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追偿权的适用存在很多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确定的是保险追偿权。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追偿时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人可以主张侵权人赔偿,具体地,就是投保的被保险人侵害到受害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找侵权人主张赔偿。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为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交强险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有赔偿责任,而一般是保险公司现行负担该费用。3、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多少,那么只能在这个数额内追偿,不可以超出这个范围。
20178月某日,4S店组织试驾活动,林某参与试驾。试驾前林某与4S店签订了一份《试驾协议书》,约定:试驾人在试驾过程中造成本人及第三方损失的,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试驾过程中,林某驾驶试驾车行驶至上海某路段,与某牌照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试驾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审核4S店提供的各项索赔资料后,在试驾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向4S店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万元。因事故系林某试驾过程发生失误造成,保险公司在赔付时,要求4S店签署了一份《机动车辆索赔权益转让书》,载明4S店已收到前述理赔款,同意将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向试驾人提起追偿权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并划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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