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拥有的追偿权
发布日期:2019-09-09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7年8月某日,4S店组织试驾活动,林某参与试驾。试驾前林某与4S店签订了一份《试驾协议书》,约定:试驾人在试驾过程中造成本人及第三方损失的,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试驾过程中,林某驾驶试驾车行驶至上海某路段,与某牌照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后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试驾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经审核4S店提供的各项索赔资料后,在试驾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向4S店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万元。因事故系林某试驾过程发生失误造成,保险公司在赔付时,要求4S店签署了一份《机动车辆索赔权益转让书》,载明4S店已收到前述理赔款,同意将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向试驾人提起追偿权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并划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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