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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上普涉嫌财务造假 律师称受损股民可索赔

发布日期:2019-09-10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ST上普涉嫌财务造假律师称受损股民可索赔

2017年1月19日,*ST上普发布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编号:沪调查通字2017-2-001号)(临2017-004),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1月9日,*ST上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8】1号),公司被查出在2014年年报中财务造假。

2018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号),证监会查明,上海普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巴)之间进行2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1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3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占上海普天201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1354.96万元的73.68%。
经查,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上海普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律师称:由于上海普天存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维权索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在上海普天已经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已经构成“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15年3月21日到2018年1月9日之间买入*ST上普股票,并在2018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此次索赔,要求上海普天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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