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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湘东:挂靠公司侵占理赔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9-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挂靠单位侵占保险理赔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公司限期内返还原告理赔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被告某公司购买一辆货车并挂靠在被告处,每年以被告名义向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三者险。之后,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张某及受害人三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理赔11.6万元,其中9.6万元支付给受害人,2万元支付给张某, 保险公司将属于原告的款项汇入被告账户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将理赔款返还给张某,故引起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享有所有权。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被告的公司账户,被告应将理赔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占有原告理赔款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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