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借条中的“双倍偿还”合法合理吗?
发布日期:2019-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8月,翟某、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打有欠条一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2018年9月,二人再次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亦未约定利息。2018年11月,翟某、王某向郝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翟某、王某向郝某借款6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不能还清,自愿双倍偿还,用个人财产抵债”。现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翟某、王某偿还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庭审中,郝某称,2018年9月,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1.5万元,并提供银行流水予以佐证,相应银行流水中关于该1.5万元款项有附言“翟某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件的难点在于,承诺书中的“双倍偿还”性质的认定及利息支付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王某、翟某向郝某出具借条,双方达成借贷合意,郝某亦向王某、翟某交付了相应借款,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王某、翟某向郝某出具承诺书,注明了还款日期并承诺逾期双倍偿还,该双倍偿还之承诺,系以补偿郝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具有违约金性质,但该标准明显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现郝某主张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相应损失,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翟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郝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驳回郝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在借款前,也应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降低风险。同时,应该树立规矩在先的意识,让借款人写明借条或欠条的详细内容,要写明出借人及欠款的数额和还款期限,并有本人签字,注明日期,如有利息约定的,要注明约定,法律对于利息有明确规定,切不可产生高利贷行为。出借款项最好以汇款的形式进行,留存好汇款凭证。如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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