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履行借条中的“双倍偿还”合法合理吗?

发布日期:2019-0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8月,翟某、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打有欠条一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2018年9月,二人再次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亦未约定利息。2018年11月,翟某、王某向郝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翟某、王某向郝某借款6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不能还清,自愿双倍偿还,用个人财产抵债”。现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翟某、王某偿还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庭审中,郝某称,2018年9月,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1.5万元,并提供银行流水予以佐证,相应银行流水中关于该1.5万元款项有附言“翟某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件的难点在于,承诺书中的“双倍偿还”性质的认定及利息支付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王某、翟某向郝某出具借条,双方达成借贷合意,郝某亦向王某、翟某交付了相应借款,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王某、翟某向郝某出具承诺书,注明了还款日期并承诺逾期双倍偿还,该双倍偿还之承诺,系以补偿郝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具有违约金性质,但该标准明显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现郝某主张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相应损失,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翟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郝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驳回郝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在借款前,也应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降低风险。同时,应该树立规矩在先的意识,让借款人写明借条或欠条的详细内容,要写明出借人及欠款的数额和还款期限,并有本人签字,注明日期,如有利息约定的,要注明约定,法律对于利息有明确规定,切不可产生高利贷行为。出借款项最好以汇款的形式进行,留存好汇款凭证。如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