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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的诉讼费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9-09-12    作者:张颖律师

一、离婚纠纷的诉讼费谁承担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
  1、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
  2、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 ×4%+10元;
  3、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
  4、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
  5、20万元至 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
  6、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
  7、100万元以上的,按0.5 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二、离婚诉讼中原告必须出庭吗  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只能就财产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无权对身份关系方面的权利进行处分,如不得代替当事人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须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离婚诉讼费如何缴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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