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条与收条
发布日期:2019-09-14 作者:徐和利律师
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是“审查认定证据”。当事人为避免对己不利的裁判,负有义务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时,必须承担因法院不认可该事实所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收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收条一般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该义务可能出于多种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关系中都存在着义务的履行。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证据形式应该是书面的借据。
日常生活中,大家之间的借贷行为都是采用借条、收条等简便证明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收条是不能简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的。要证明存在借贷事实,要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对方。二者缺一则借款事实不能证明成立。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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