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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9-09-15    作者:黄雪芬律师
企业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问题

(1)客户名单具有新颖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新颖性是将客户名单与“公有 领域”“公知信息”区别开来的特点。这个特点是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的最重要的标准。这里的“公众”不是指普通社会公众,而是指处于同一领域、从事 同一行业的竞争者,包括准备进人这个行业或者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得到 经济利益的人。但权利人为开发、使用等特定目的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人员(如雇 员、产品销售商等)公开,如果上述特定人员被要求保密,则不会影响客户名单的新 颖性。总的来说,客户名单对新颖性的要求很低,并不要求信息具有创造性,只要 不是本行业内公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 信息都可以构成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和努力等得来的,这是其与普通客户名单的区别关键所在。因为客户名单本身不具备很大程度上的创 造性,往往是可从公众渠道收集的信息。法律之所以对这种信息加以保护,在于权 利人为此耗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对公共信息进行了投资。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客 户名单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中某个方面可能是公开的,不具有 新颖性,但综合起来的信息整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这个整体信息构成客户名 单。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以原告的客户名单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公开信息为由进 行抗辩,如客户名称公开、电话号码公开、产品价格公开等。因此,应该指出的是, 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是指有关该客户企业的特殊需求信息的组合,不仅包括客 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交易内容、习惯等信息,如需求数量及品名规格、 价格政策、结算方式、供货渠道和交货方式等。事实上,客户名单的组合信息特性 类似于专利权,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也是指单独的、整体的技术方案,因特定的排 列组合产生了特定的功能用途。

(2)客户名单具有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客户名单切实可行,能够用于解决经营 过程中的现实问题,通过对客户名单的利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 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要求客户名单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而不是抽象模糊的 概念。客户名单还应确定,权利人应说明客户名单由哪些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之 间的关系,该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的区别,如何付诸实施。 因此,客户名单必须是 确定的,否则法律就无从予以保护。

(3)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

即经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将其客户名单控制 起来,成为独占状态,法律才能给予保护,如权利人对客户名单的存放、使用、转移 等各环节均按保密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经济不太发达的我省属于少发型犯罪,我省各级法院在对 待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相当谨慎,在此我们就一些相关问题向最高人 民法院进行较为详细的报告。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区分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在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我应当严格适用犯罪构成的标 准。在界定商业秘密的罪与非罪问题上,我们也以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 要件来加以判断。

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四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 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 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前列行为而获取、使用 或批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见,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后续行为是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常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因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特性而具 有了竞争性,不等于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对于以合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法 律不作禁止。通说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称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1)独立研发。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它对主体没有限制性,只要是独立 的主体进行独立研发而获得商业秘密,都具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换言之,先权 利人不具有对抗后权利人的效力。独立研发的合法性是出于对科研创新的鼓励, 对劳动成果的尊敬,以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

(2)反向工程。所谓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得到其 结构、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反向工程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反向工程必须 以获取其对象途径的合法性为前提,比如通过买卖、互易、赠予、善意取得等方式; 其次,反向工程行为要合法,实施者不具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3)疏忽泄露。法律对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作了较髙的要求。因此如果权利 人因为自己的疏漏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让他人获得了商业秘密,他人应当属于 正当获得。

(4)信息分析。在公共场所进行观察分析的行为人通过对公开发行的报刊、杂 志或公开适用的产品信息,或者通过对其它观察分析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也属于合 法取得的范畴。

(5)受让取得。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所以 商业秘密的合法转让是允许的,权利相对人可以通过买卖方式从权利人处取得商 业秘密。行为人也可以通过合营、合作允许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价入股,从而取得对 商业秘密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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