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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系列之一 ---法院判决准予否离婚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9-09-17    作者:屈增辉律师

法院判决准予否离婚的标准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2、正在下岗待工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报班、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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