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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实际参与经营 法院:投资款可以追回

发布日期:2019-09-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经营龙虾引起的民事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在上海务工期间,经霍邱老乡群聊天认识。2017年6月8日,双方达成龙虾合作协议,约定由方某出资15万元、王某出资2万元,共同经营龙虾销售生意,方某占比90%、王某占比10%,经营盈余亏损按所占比例分配、负担。协议达成当天,王某向方某支付2万元。但经营期内,王某未实际参与过龙虾经营,也未参与过结账及分红。双方对未能共同经营各执一词,王某称,协议签订后联系不上方某,方某认为是王某自身工作原因,致其无法共同经营,且经营亏损15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以合伙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已向被告履行出资义务,但未能在合伙期间按约定实际参与经营及结算,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经营了龙虾项目及盈余亏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投资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方某返还原告王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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