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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后,以“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发布日期:2019-09-18    作者:石文辉律师
刘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购买该房产公司一套82㎡的商品房,房屋25000/㎡,总价款205万元,随后刘某支付了购房全款205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办理房产备案手续。在《认购书》签订后一个月,海口市出台限价政策对商品房备案价格进行调整,将商品房销售价格限制在17300/㎡以下。刘某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为保护委托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修改)
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头脑风暴,检索多方案例,确定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主要代理意见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双方签订《认购书》的行为发生在政府限价政策之前,该政策的施行系双方无法预见,亦不可归责于双方,但如继续履行《合同》,势必会导致刘某巨大财产损失(根据调取的房产备案价格,计算出同类型的房产价格之间的巨大差距),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产公司向刘某返还购房款205万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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