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抢夺公交方向盘可能成立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9-09-18    作者:李建录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现在出行大多都是乘车或者驾车出行,但无论是自己开车还是乘坐公共交通,驾驶员都是需要安全谨慎来驾驶的,因为一旦产生安全事故,影响到了不仅仅只是你一个人,其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失是无可挽回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李建录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公交方向盘,妨害其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关案例男子乘坐公交车与司机发生激烈争吵并抢拽方向盘,导致司机紧急制动使乘客受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永超律师
天津滨海新区
李丹律师
福建福州
吴亮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