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
发布日期:2019-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鲜言利用担任上市公司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公司)及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汉通公司开发的荆门楚天城项目分包商林宝安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将汉通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宝安个人账户、荆门楚天城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言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2360万元被鲜言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至案发尚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成本账户。
2015年间,被告人鲜言作为多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多伦公司更名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鲜言控制了多伦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且信息披露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言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多伦公司股票共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多伦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言作为上市公司多伦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言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鲜言应当两罪并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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