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幼女获刑六年
发布日期:2019-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9年7月11日16时20分许,已70岁的被告人魏某在明光市新华书店二楼少儿书柜展区,遇见正在看书的女孩马某(2012年2月6日出生)。为满足性欲,魏某不顾在场的群众,凑到马某身后,用下体蹭马某的后背和腰部,马某发现后欲躲避,但魏某紧跟并拉着马某,继续用下体蹭马某的后背和腰部,持续十余分钟。马某母亲知晓此事后报警,魏某被办案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法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幼女,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综合考虑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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