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聚众斗殴 泾县三名男子各获有期徒刑二年

发布日期:2019-09-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阚某某、潘某某、韩某某分别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5月21日晚,程某甲、程某乙、高某、闵某等人在泾县泾川镇某酒店吃饭。当晚20时12分许,阚某某、潘某某、韩某某和崔某某至该酒店门口,双方在酒店边上的人行道上交谈。交谈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推搡行为,程某乙持斧头追逐崔某某等人,潘某某、阚某某顺手拿起商户门口的扫帚等物还击。双方被闵某、高某等人拉住后散开。20时44分左右,双方再次在酒店门口相遇,崔某某、韩某某手持棒球棒,阚某某、潘某某手持锯子,见到程某乙就打。程某乙、程某甲见状,持斧子还击,双方互殴的过程中均有受伤。

  经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乙、程某甲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被告人崔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经查,崔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被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程某乙于2018年12月25日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程某甲于2019年5月30日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阚某某、潘某某、韩某某于2016年11月主动到泾县公安局投案。

  2018年9月12日,三被告人经泾县公安局传唤,均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讯问,泾县公安局遂将三被告人上网追逃。2019年2月,阚某某被抓获归案,潘某某、韩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阚某某、潘某某、韩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对三被告人的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