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发布日期:2019-09-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启动权方面
首先,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掌控在司法机关手中,当事人的申请并不是开展鉴定工作的必然程序。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以公权力的形式而存在,公安与检察机关能够在案件侦查阶段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仅仅拥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利[1].其次,司法精神病鉴定对办案人员的医学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然而目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完全具备该专业知识。
对于确实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仅凭专业知识缺乏的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来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必然会影响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的结果[2].最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的阶段依职权启动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但在对鉴定结果的质疑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鉴定的程序随时可以启动,没有限定补充鉴定的次数。以上情况直接导致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存在多个鉴定结果,法院难以做出认定。这样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还不利于维护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进而形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 二) 鉴定主体方面
一方面,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资格审查过于宽松。我国颁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等条例中关于鉴定主体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3].另一方面,当前国家相关规定中关于司法鉴定业务开展人员的资质要求不够严格,鉴定人员的准入门槛不一,且差距明显。准入标准低、资质有限这一情况不单单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还会对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的对策
( 一) 启动权方面
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主体平等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应有的保护,尊重被告人的人权,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避免犯罪嫌疑人由于不服鉴定结果而反复要求鉴定的现象出现。从检察机关角度来看,能够降低错诉概率,确保起诉行为的合法性[4].法官应享有一定的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为了避免重新鉴定泛滥情况的出现,需对重新鉴定的次数进行严格规定。建立精神病专家顾问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聘请 1 - 2 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家顾问,确保鉴定结果合理、合法。
( 二) 鉴定主体方面
一方面,限制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的准入门槛,使得每一位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另一方面,设立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程序。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准入制度以及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在进行相关考核获得从业资格证后,司法行政部门还需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再次核实,对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5].另外,强化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职业道德的好坏这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直接影响,因此,需进一步强化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每一位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始终秉承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理念。
三、结语
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工作的完善有利于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群众免受精神病患者危害。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当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项制度会愈加完善,保护面更加广泛。
[ 参 考 文 献 ]
[1]付培鑫,王靖,史天涛。 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工具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应用[J]. 法医学杂志,2010( 03) :210 -213.
[2]李秀荣,钟杏圣,施雅琴。 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死后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附4 例随访报告) [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6(05) :436 -438.
[3]邬春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故意伤害案件为考察对象[J]. 法制与社会,2009( 24) :169.
[4]邰嘉欣,张晓晗。 司法鉴定行业法律规制中的问题与对策[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10) :113 -115.
[5]钟庆旭。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02) :64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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