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非法集资案件特点,和你的投资是否一致

发布日期:2019-09-20    作者:张颖律师

一,犯罪分子四处撒网,繁华商业区为重灾区

非法集资案件的分布区域仍然相对集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核心商务区和中心城区,但也有向郊区蔓延的态势。此类案件还呈现跨区域犯罪特征,不少涉案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并由人实际控制,互相关联,彼此掩护,集资行为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累迅速,使得集资参与人数与投资金额飙升,导致大案要案频发。

二,犯罪团伙往往设立公司,伪装成合法经营模式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经工商注册成立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内部岗位分工明确,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或者理财合同,以借款、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回报方式吸收存款。为了营造合法经营的假象,犯罪分子往往精心策划,打消投资者的疑虑,较为常见的手段包括:一是以提供休闲旅游投资养老等为名,通过收取会员费缴纳保证金、办理年卡等方式非法集资;二是采用股权众筹方式非法集资,假借皮包公司的名义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且高额返利,实际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是以债权转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涉案公司与集资参与人形式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而所谓的债权往往系伪造或者并没有实际转让,以达到吸收资金留作他用的目的;四是以P2P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名义上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一对一”借贷,但实际上放入平台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平台而非集资参与人本人选择贷款方;五是以委托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如代为买卖证券,对客户作出稳赚收益或者赔偿损失的承诺,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六是凭借其他金融从业资质混淆视听,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还往往采取自融自保的模式,与集资参与人约定在非法集资公司不能按约定给付本金利息时,由第三方公司代为偿还,而该担保公司与非法集资公司均掌握在一人之手。

三,互联网犯罪高发,新型作案手段迭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借助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数明显增长。较为典型的是以P2P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网贷平台线上线下结合操作成为新手段。此外,非法集资行为还出现了以区块链和虚拟货币为新噱头,用暴利超贩毒”等极具煽动性的宣传语给集资参与人描绘暴富蓝图。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全市首例以区块链和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索某标榜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支撑,利用平台推广虚拟货币积分,向集资参与人宣传虚拟货币是一种资产,总量有限,越发越少、买得越晚越贵、越难买到,升值空间巨大,引诱众多集资参与人投资。最终,投资参与人损失数额巨大,对于国家安全、人民财产、社会稳定、区域经济等造成负面影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