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多次起诉离婚能否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发布日期:2019-09-22    作者:路恒飞律师
多次起诉离婚能否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便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休,发展到后来更是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双方“挂彩”已是家常便饭。煎熬的婚姻生活让女方生不如死,万般无奈之下,女方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让女方没有想到的是,她接连三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6月,女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现场:对于女方离婚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存在以下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起诉而无其他因素,并不符合法定离婚要件,故不应支持原告诉请。第二种观点认为,女方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没有改善,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诉请应予支持。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律师观点: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符合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已经三次起诉离婚,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均未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庭表达意见。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强烈愿望,被告未到庭应诉,即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不遵守诉讼秩序的表现,更是缺乏要求夫妻和好的诚意,故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所以,法院的如上判决合法合理,笔者完全赞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