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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请求开发商的办证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9-09-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买受人请求开发商的办证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要旨: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对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办证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便逾期办证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未获法院支持,买受人仍然可以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办证义务。


18.出卖方故意隐瞒“凶宅”信息构成欺诈,买受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本案要旨:在传统民间文化中,“凶宅”属物之瑕疵,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出卖方对该信息故意隐瞒的,构成欺诈,买受方因此而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得到支持。


19.房屋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是房屋所有权,未作约定的,不及于屋内物品所有权
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而非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出卖人的主要给付义务即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当合同对屋内物品所有权未作明确约定时,不发生转移动产物权的效力,卖方交房后及时提出返还家具电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20.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人因其原因迟延办理权属证书时,买受人享有解除权本案要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出卖人如约向买受人交付了商品房,但因出卖人(开发商)原因造成迟延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依据双方约定,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不属于根本违约情形。对于合同未约定该解除权行使期限,且不存在催告情形的,法院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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