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先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预告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未经先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预告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陈小菲诉厦门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本案要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先前的预告登记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后面的预告登记未经先前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而又预告登记,应不产生物权效力。
案号:(2008)厦民终字第67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2010.3)
13.商品房买受人对所购房屋公摊面积享有知情权,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告知——雷雪琴诉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品房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享有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有告知义务。商品房买受人与房产测量机构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不存在委托关系,其要求房产测量机构就公摊面积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
案号:(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6辑(2008.4)
14.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荣华诉新疆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5)乌中民一终字第163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9辑(2007.1)
15.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商品房销售广告就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的表述为准——刘天然与徐州久隆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请求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品房销售合同与商品房销售广告就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的表述为准。
案号:[2005]徐民一再终字第9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5辑(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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