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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按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946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财产协议附有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等限制他人离婚自由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2015年11月20日


3.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李响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案号:(2017)京02民终210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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