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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李响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案号:(2017)京02民终210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4.夫妻对婚内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内将财产约定归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该赠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请求撤销但未能证明存在撤销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5月5日


5.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53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参阅案例18号
司法观点1.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合意,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的分割,所以夫妻财产的对内效力及于当事人双方,即协议生效后,就在夫妻之间及继承人之间发生物权上的效力。夫或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摘自:周继军主编,《民事立案技能》,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66页。)2.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1)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间赠与的分野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关系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区别:第一,行为性质不同。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财产契约以合意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并紧紧依附于契约双方由婚姻产生的身份关系。正如史尚宽所言:“夫妻财产契约,与未婚或已婚配偶间有财产法内容之法律行为不同。在前者关于配偶间婚姻财产法上之秩序,维得与配偶间行之”。赠与关系则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任何身份上的联系,赠与是单纯的财产性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般民事主体均可作为赠与的主体。第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夫妻财产契约是要式行为,可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需采取书面形式方可生效。此举旨在提示夫妻双方在对财产进行概括性或者针对性的约定时,应秉持审慎态度。赠与则是不要式行为,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达成一致,不拘形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第三,行为目的及实现不同。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概括来讲无非两种,要么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长久,要么是避免婚姻终止之时的财产分割纠缠,而不论哪一种目的,夫妻财产契约目的的实现必然都要经历一段相对漫长的过程。因夫妻财产契约引起的财产归属变动并不对夫妻任一方对物的用益物权产生实质影响,无论约定财产归属一方或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均可使用标的物,甚至财产孳息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约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在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关系则不同,赠与合同成立之后或者约定时间或者即时履行,受赠人总有一个指日可待的期限取得完整的物权。而赠与合同一旦履行,除非特别约定,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通常而言也无共同使用标的财产之契机,赠与人自然也就不再享有标的物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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