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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还是“子债父还”吗?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吴远国律师

债务人去世还是“子债父还”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父债子还”早已成为了过去时,那么“子债父还”又是否有根据呢?近日XX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子债父偿”的案件。3月21日曾某向法院起诉肖某甲偿还欠款2万元,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送达相关应诉文书时得知肖某于3月22日凌晨因病过世,承办人员向原告告知了这一情况后,曾某遂要求将被告变更为肖某甲的父母肖某乙和徐某,由肖某甲的父亲肖某乙和母亲徐某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承办法官通过向肖某甲居住的村委会了解肖某甲的家庭关系,肖某甲没有其他继承人,仅有其父母作为他的继承人。法官遂找到肖某乙、徐某,并向他们说明来意,并就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他们进行解释,询问他们的意见,肖某乙坚称“我是懂法的,没有哪一条法律是写了子债父偿的,人都不在了,你们去山头他坟上找他要去”。在多次向肖某乙、徐某释法明理无用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依法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应诉的文书、开庭传票留在了肖某乙的家。开庭当天,肖某乙、徐某未到庭,该院依法采取缺席审理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肖某乙、徐某在继承肖某甲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曾华借款本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会就此消灭,其生前所负债务由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除外。例如本案中,肖某甲死亡后,肖某乙、徐某作为肖某甲的遗产继承人,如果二人不同意放弃继承遗产,则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肖某甲生前的债务。当然,如果债务超出了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那么超出部分则由肖某乙、徐某自愿选择是否偿还。(作者: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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