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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文书制作规范要求 天津“罚款0元”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19-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9月27日上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陈某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罚款0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

  2015年4月9日12时4分,原告驾驶牌照号为津DG××××的小型轿车行驶在津滨高速公路上行6公里+700米(由东向西)处,行驶速度为126公里/小时,该路段限定车速为120公里/小时,原告实施了超过规定车速5%的违法行为。原告对超速驾驶行为无异议,今年5月10日,原告到被告所属万新村大队接受处理,被告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内容显示为“罚款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交通警察依据相关规定,登录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查询并确定原告实施了超速行为后,根据应用程序提示,在处罚种类的一栏中,勾取“警告”选项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打印了“罚款0元”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为此,被告出示上述操作过程的电脑截图,原告亦无异议,认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但坚持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编号为12020410034230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作行政行为是为了纠正原告的超速违法行为,于法并无不当。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未能在处罚内容上明确表述为“警告”,不符合有关文书制作的规范要求,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河东支队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法官说法■

  超速驾驶应处罚 规范执法更重要

  就这起案件涉及的焦点问题,该案审判长张利鹏进行了详细解答。

  张法官说,“十次车祸九次快”,这句话概括了车速与车祸的内在联系。当前驾驶员超速驾驶已经成为公路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本案中,原告驾驶小型轿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未造成后果的,被告作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对于原告提出违法行为发生在津滨高速公路上,被告不是当场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张法官说,在行政执法中,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场予以纠正,就会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甚至当即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本案中,被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张法官同时指出,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行政程序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要求,包括步骤、顺序、方式、时间等。本案中,参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被告在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未能在处罚内容上明确表述为“警告”,违反了有关文书制作的规范要求,构成程序轻微违法,而该“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对原告权利亦不产生实际影响。考虑到如果撤销被告作出的“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超速行为仍需要重新作出处罚,增加执法成本的同时也加重原告再次接受处理的程序负担。因此,法院最终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而未采用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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