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如何认定?谁举证?

发布日期:2019-09-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有效举证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厉某诉林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9日第3版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超出夫妻日常代理范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诉朱俊强、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所负之合理债务,即使是一方举债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任。案号:(2014)淄民一终字第729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4辑(总第110辑)

3.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数额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熊某与夏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案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6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田朗亮编著,《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93~97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