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1、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如何救济?
首先,如果股权受让人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或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隐名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即使终止股权转让交易;
其次,如果股权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隐名股东仅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但隐名股东应当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
最后,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订立了书面代持协议,且协议中约定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违约责任,则隐名股东可以据此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隐名股东想要转让股权时,如何操作?
隐名股东是股权的真实权利人,自然有权转让股权,但由于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需要名义股东的配合。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有两种方式:
第一、显名化之后进行转让。显名化之后,隐名股东就成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转让股权就不存在任何障碍。但显名化过程比较复杂,而且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配合,我们不建议隐名股东采取这种方式。
第二、要求名义股东配合转让。隐名股东可以直接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后要求名义股东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转让之前要先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在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转让。
为约束名义股东配合进行股权转让,建议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的该项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制约名义股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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