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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依法处置一起扰乱诉讼秩序行为

发布日期:2019-0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9月17日10时,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在庭审调解阶段,法官正在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被告突然辱骂原告,法官及时进行了制止,不久被告又辱骂原告的代理律师,双方引起争执,之后,法官将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进行了汇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被告不遵守法庭规则、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训诫,对被告的过激言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教育,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向原告律师道歉,之后,被告向原告律师表示了自己的歉意,取得了原告律师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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