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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切除术后疼痛未缓解,导致患者需行二次胆总管取石

发布日期:2019-09-2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梁某突发右上腹剧烈疼痛,以胆囊结石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多日,原告腹疼并未有丝毫减轻。一周后原告腹痛加重难忍,经xx一附院行ERCP术取石治疗后,术后腹痛消失。20194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和xx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x总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5996.2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取石
一.引言
胆囊切除术后疼痛未缓解,导致患者需行二次胆总管取石,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梁某某与x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0481民初2673号”。
二.基本案情
201769日,梁某突发右上腹剧烈疼痛,遂至x总医院急诊就医,由闫某医师收治。被告对原告进行CT检查后滴液消炎止痛,但无效果。后被告施以杜冷丁预缓解疼痛,依然效果不佳,此外无其他任何治疗方案。期间,原告腹部疼痛持续加剧。612日,原告经彩超检查后诊断为胆囊结石,当日下午由闫某主刀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多日,原告腹疼并未有丝毫减轻。616日原告腹痛加重难忍,被告对原告再查CT后告知原告无法处置,原告无奈于当日下午转院至xx一附院,经xx一附院行ERCP术取石治疗,术后腹痛消失,恢复正常,于2017626日出院。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梁某因“右侧上腹部胀痛不适4小时”入住x总医院手术治疗和转诊xx一附院再次手术治疗是事实。同时,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医方过错行为为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力。原告的损失共计57495.29元,故本院认定x总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5996.23元。2019418日法院判决,x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梁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45996.2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对原告经CT和彩超两次检查,在原告胆囊内并未发现结石,结石只存在于胆囊总管中情形下,对病情诊断不明并处置错误,将原告胆囊摘除,明显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在原告术后腹痛依旧的情况下,既不检查又不有效处置,一再延误病情,致使原告不得不二次手术,造成原告身体损伤。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二)医方辩称:对损害事实及鉴定予以认可,对赔偿部分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三)医疗鉴定意见: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xxx市医学会对梁某和x总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在本次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梁某)再次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行为为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四)法院观点:根据患者体征、医学影像检查术中所见,急性结石性胆囊炎诊断明确,根据解剖学位置并结合临床实际,胆囊管结石、胆囊炎需行切除术,医院并无不当。201769日患者CT检查提示被鉴定人胆囊管结石,胆总管无结石。医方在行胆囊切除术中胆囊内未见结石,2017616日行CT检查提示胆总管结石。不排除结石存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挤压入胆总管的可能。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为肝血管瘤患者行微创手术切除,应注意肝静脉破裂出血。2.“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3.医疗纠纷:胆囊切除手术后出现胰瘘,导致患者病程延长医疗费增加。4.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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