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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离婚产生的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19-09-30    作者:陈国平律师

        20196月,张某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其与王某(张某的公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陈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得知:张某是本案的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是她的丈夫,原告王某是她的公公。原告诉称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向其借款35万元购买房产,约定三年内陆续偿还,但是至今仍未归还。同时举出各种证据:银行取款凭证,POS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等等。 
    张某哭诉道:他们父子俩联合起来冤枉我,我从没有借过王某的钱,张某向律师讲述了这35万元的真实用途是:10万元用于给我老公买车,那会我们还没登记结婚,另外25万元是我公公原告说考虑我们要结婚要给我们买套房子,按照当初的真实意思就是赠与给我们的,根本就不是借贷关系。我们夫妻前段时间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第一次起诉的时候他们就商量好了拖延时间不离婚,现在趁我第二次起诉之前就合计起来先起诉我,纯属诬陷我。 
    陈律师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后,意识到了本案如果要还张某一个公道需要收集关键证据来支持我方主张。陈律师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拟定了诉讼策略和答辩思路。 
    陈代理律师整理办案思路如下:

        1,本案争议的重点是是否存在真实民间借贷的关系,关于10万元款项,即使第一被告确认该10万元系借款,但该款项发生在其与张某结婚之前,故属于个人债务,与张某无关。关于25万元款项,并没有任何借据和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此推翻根本不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

        2,证明第一被告与原告的父子关系,原告与证人的夫妻关系,均属于利害关系人,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在理清办案思路后,陈律师遂展开了取证工作,律师调取了关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据等等提交了法庭。 
    本案于2019813日在上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与诉讼,双方就各自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发表了看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所诉的借贷一事进行了坚决否认,并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一驳斥。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828日做出判决,判决本案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委托人张某在本案中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张某及家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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