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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加班

发布日期:2019-10-04    作者:陈艳律师

案例二:加班
     【思考】1、加班与值班的区别?是否都需要支付加班费?(案例中有答案)
2、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有哪几天?(答案在文章末端)
     【案例】2008年2月28日,刘某正式入职河北某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应聘为车间主任。2008年9月1日被正式任命为车间主任,2017年10月离职。2009年1月至2017年10月工作期间,单位安排员工每月正常休息4天,夜间多次安排刘某值班。至刘某离职时,单位既没有安排刘某调休,也没有向刘某支付足额加班费。刘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作期间和值班期间加班费。因仲裁委出具不能如期结案通知,故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期间,刘某提交了《员工手册》、考勤表、工资条证据出勤事实。单位认可每月公休4天,认为刘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但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原告的加班费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加班费以每月为计算单位,当月实发工资(银行工资流水)/当月出勤天数(考勤表和工资条)×应休未休的法定假日、周六日加班天数(当月日历)×200%/300%(周六日加班费是正常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正常工资的300%)=应付加班费,支持了刘某主张的自2009年1月至2017年10月的加班费。
对于刘某主张的值班期间加班费,法院认为:值班一般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责任,没有生产任务,因此不应视为加班,故刘某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1995年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就加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有些单位因为工作特性为部分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但并不是员工可以随意被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根据河北省的规定,特殊工时制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成功的还需注意期限),并经员工同意。同时单位要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身体健康。综合工时计算周期的工作时间应该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对于单位来说,为了避免个别员工故意拖延工作时间的情况,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和劳动合同来规定加班条件、支付标准等来减少企业损失。对于员工来说,如有加班,则需要搜集证据予以证明,因为加班的举证与其他索赔项目不同,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本人,如果平日里不注意搜集此类证据,日后主张加班则是难上加难。
     【问题】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有哪几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结语】文章最后,结合以上文章,留给大家一个思考题:为什么要区分法定节假日与平常假日。欢迎有兴趣的朋友留言、讨论、转发。
最后,祝福各位加班的朋友们,可以得到如愿的加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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