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发布日期:2019-10-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开发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同时承担条款,又约定了只承担其一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条款制定人开发商的解释本案要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按照不利于条款制订人的解释规则,作出不利于开发商的解释,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
商品房的瑕疵交付不属于交付不能,可通过违约之诉寻求权利救济本案要旨: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具备交付的法定强制性条件,交付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属于瑕疵交付,只要相关装饰、设备标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功能性质量。商品房的瑕疵交付不构成交付不能,开发商未实际履行商品房交付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买受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开发商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