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法机关执法

发布日期:2006-12-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政法机关历来重视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执法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的原因在于政法机关没有很好地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政法制度建设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这也给政法机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造成困难。政法机关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此作为执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政法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实行依法治国。

  [关键词]法治理念   政法机关    执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依法治国的全局高度提出的一个重大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这一伟大理念的提出是顺应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形势和法制建设需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之前,政法机关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也都提出过一些执法指导思想(理念)。政法机关围绕这些执法指导思想(理念)进行过多次教育整顿活动加强政法机关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水平。通过这些教育整顿提高了政法干警的思想认识,工作作风也有了一定的改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可否认的是,政法机关自身所进行的教育整顿活动缺乏正确的、统一的思想认识,有一些部门务虚的活动过多,切实有效的行动较少,以至于政法机关的思想教育年年讲,但有些老问题还是没得到根本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特别是重大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对此,人民群众的意见较大,严重影响到政法机关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形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中有关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政法机关工作才能使政法工作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理论基础概述

  和其他科学的、先进的思想一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也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总结、归纳和发展其他先进思想的基础上产生发展的。党的一系列科学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基础。

  (一)依法治国理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依法治国理论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深入人心,才能使立法者在立法时能从不同利益的群体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各个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至于因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导致执法出现困境;能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因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处理方式,能减少徇私枉法、假公济私;能使全体公民树立无“特权、特位”的思想,相信国家机关能依法办事,从而自下而上形成一个良好的依法治国的环境。

  (二)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指社会的发展必须遵循科学规律。科学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的成果反映在法律上,同时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立法。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用科学的态度应对不断发展的社会,使作出的行为尽可能取得好的、长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提出的一个新的、科学的执政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们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求,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服务、和制度保障,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2]笔者认为,以人为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满足所有人的利益和要求,使每个个人的个体利益都得到保护,而是要尽可能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尽可能地考虑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也是人文主义精神的体现。只有在立法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使公民真正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保护。这样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好感和信仰。

  (四)和谐社会理论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具体说来,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性质包含着对于法治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特征都包含着对于法治的需要。”[3]和谐社会要兼顾不同阶层的利益,避免大的矛盾和冲突。当矛盾和冲突发生时,要妥当处理,避免矛盾的升级,尽可能做好调和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是一个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又能够理性对待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社会。”[4]和谐社会并不回避社会矛盾,且以积极的态度采取多种方式妥当解决矛盾,其中,以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以上四方面党的执政理论,是相互联系、互相融通的,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当今中国整个社会都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充满着机遇和挑战,存在众多矛盾和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这些矛盾、解决问题,建立一个和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完善法律、依法办事。“一是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作用,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则,促进政治文明;三是借助法律所特有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5]在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党顺应形势的发展及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法工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概括和反映。“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还需要有具有良好素质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这样才能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这就需要政法机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用于指导自己的执法行为。我国政法机关一向重视思想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1998年,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教育整顿;1999年,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单位)”活动;2000年以来,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中央政法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部署开展了信念宗旨、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党的十六大后,政法系统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十六大会议精神的高潮。比如,最高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司法工作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整合点和着力点出发,提出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司法为民”理念。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教育保证了政法队伍始终保持忠于党和人民的政治本色,确保了政法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正确的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和评判工作好坏的标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全局的高度,全方位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因此,它应当而且必须是政法机关长期的执法指导思想,也是政法机关思想教育整顿的核心和灵魂,而不是短期的教育整顿方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要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6]政法机关的思想教育整顿无论怎么进行都必须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中心来进行。在教育整顿中,政法机关要避免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空泛的口号来大搞形式的作法,而是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于指导执法活动,将理念落实到执法行动中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政法干警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做到既合法合理,又群众满意。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培训就是要使全国政法干警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现阶段,我国的法制还并不健全、执法的环境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就要求政法干警不能只看到社会负面的、消极的东西,更要看到事物正面的、积极的方面。不要只看到社会上的贪污和腐败现象,更要看到党和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和惩治腐败的决心。加强教育培训就是要转变不正确的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作为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验政法工作好坏的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全面而丰富,囊括了政法机关执法的基本原则。政法机关工作的好与坏,政法干警工作是否优秀都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内容进行评判。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包含的内容来检验自己的工作,看是不是依照法律来办事,群众是不是满意。当前,有些政法机关将上级机关、监督机关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因此,工作重点主要围绕上级机关、监督机关的工作目标和各种考评开展工作。诚然,上级机关、监督机关的工作目标和各种考评通常都是依据党的政策和法律来制定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政策和法律。但不可否认的是,少数制度和考评内容与党的政策和法律相违背存在问题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比如,将订阅本系统的机关报刊下大量的任务数要求下级机关订阅,对没有完成订阅任务的取消评先进的资格。这就导致下级政法机关将订阅报刊的任务分摊到干警个人,而干警在自己难于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又利用职权强迫来办事的群众订阅。这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不相符的。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较大且坏。因此,在制定目标和考核内容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不相符的不能列入目标考评之中。在政法干警当中,也存在着以什么标准来评价自己工作成绩好坏的不同认识。多数政法干警能努力为人民服务,以为人民做了多大的贡献为标准来评价自己的工作。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不少干警是以自己地位的高低和金钱的多少与他人对比来衡量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工作业绩。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引导下,不少人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跑官要官。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无论是政法机关,还是政法干警都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评判工作好坏的唯一依据。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法制度建设

  在肯定多年来政法机关教育整顿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政法机关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比如有些政法干警,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在执法思想上存在错误认识,有的甚至进行钱权交易、徇私枉法。出现这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政法干警没有确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政法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另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法制度,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创造条件。实践证明,没有制度作为保障,理念很难确立。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同时,还必须坚持用制度保证政法干警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法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制度作保障。完善的政法制度对于在政法机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政法机关地位

  我们党历来重视政法机关和加强政法机关的建设,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等原因,有关政法机关地位制度的改革还存在问题,从而导致政法机关难于摆脱各种干预依法执法。比如,宪法规定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但事实上,目前宪法所规定的法院审判独立不能说完全得到了实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使法院很难严格执法。再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困难重重,甚至不让查办,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受到了一些党政领导的干预。政法干警同样避免不了各种干预,这给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造成很大的影响。加强政法机关的地位并不是要使政法机关摆脱党的领导和合法的监督,而是要制定科学完善的政法制度,使政法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时能够不受到非法的干预,能独立自主地依照法律办事。加强政法机关的地位可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政法机关得到更好的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制度

  当前,对政法队伍的建设方面相对投入不足,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较发达地区。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基本上是依靠自己创收来开展工作。政法机关的工作与经济利益相关联时,必然产生腐败。这不仅造成政法机关的腐败,还造成有些政法干警趁机违法办案,非法谋取私利。这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难得到贯彻落实。保障政法机关办公办案所需经费,解除政法机关的“粮草”之忧,可以切断政法机关与经济利益的联系,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

  (三)解决政法干警工资福利

  当前,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还较落后,要实行高薪养廉还不大现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法干警的工资福利等合法收入就不可以比其它行业稍微高一点。与一些垄断行业,甚至是垂直管理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相比,如人民银行、税务、药监局等部门,政法干警的收入要少很多。比如,不少人大代表认为目前法官的社会地位、工资待遇与他担当的社会职业角色不相称。[7]优秀的人才不愿意进政法机关,一些在政法机关的人又想出去,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政法机关的待遇不如其他单位。优秀的人才不愿意在政法机关工作,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当前,虽然政法干警的收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在当前多数地方的政法干警收入比“上”差距过大时,不能说这种存在是合理和公平的。这就可能造成政法干警的心理不平衡,影响政法干警依法执法,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带来困难。因此,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创造条件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收入,提高其待遇。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政法机关的执法指导思想,以完善的制度作为政法机关执法的保障,政法机关才能不辱使命。

  注释:

  [1]《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news.sina.com.cn/c/2002-10-22/1404777724.html,于2006年9月11日访问。

  [2]石泰峰、卓英子:《新发展观与法律的新发展》,//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4732,于2006年9月11日访问。

  [3]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news/20800/209/2006/5/xi7326343121560022034-0.htm ,于2006年9月11日访问。

  [4]胡夏冰:“和谐社会需要多维度利益表达机制”,《检察日报》2006年4月24日。

  [5]夏勇:《走依法治国之路》,//www.hainnu.edu.cn/yy/study/cd3/Xsgdb/1099.htm,于2006年9月11日访问。

  [6]罗干:深入开展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4/14/content_4422725.htm,于2006年9月16日访问。

  [7]《“要吸引更多的人才到法院!”代表委员细说法官待遇》,//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region/200603140016.htm,于2006年9月20日访问。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国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