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份公司是资合性公司,而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兼资合性。与股份公司须同股同权不同,有限公司具有更高的开放性,会存在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的情形。那么,有限公司股东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认定股东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即有限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
综上,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但为了约定的有效性,建议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在章程中对持股比例进行约定。
【参考案例】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二、A公司与甲、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丙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有限公司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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