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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房屋征收信息,无需补正身份和涉切身利益资料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2018年11月18日原告许某某以邮寄方式向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并不涉及该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身份证明和涉及其本人切身利益的相关资料,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许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关键词】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强制拆除,法定期限,补正申请
一.引言
        因征收拆迁申请公开房屋征收信息,无需补正身份和涉切身利益资料,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许某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行初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11月18日原告许某某以邮寄方式向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x市x区x路x寺x号26号、27号是否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征收拆迁决定书是哪一年颁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房屋是因什么原因强拆。” 
        (二)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0日收到该申请,并于同年11月21日向许某某邮寄送达《补正申请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原告在2018年11月30日前补充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涉及其本人切身利益的相关资料,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原告许某某已收到该通知书。原告许某某认为被告x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原告许某某要求公开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并不涉及该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原告许某某作出《补正申请通知书》,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身份证明和涉及其本人切身利益的相关资料,适用法律错误,应视为被告x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许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19年3月29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许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在x市x区x路x寺x号(实为x巷)26号、27号购买了私产房屋一栋,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该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7年3月15日原告务工回家,发现房屋被强制拆除,经原告多方咨询信访,仍不能解决问题,故原告于2018年11月18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没有出示相关资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原告所在地征收拆迁资料。 
        (二)答辩意见:答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补正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涉及其本人切身利益的相关资料,原告一直未予提供。原告要求公开的x路x巷(无x路)相关房产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何时发布的,上述信息均已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开,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属于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法院认为: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许某某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后按前述规定作出相应答复。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因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告辩称未收到申请法院不予采信。2.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3.征收拆迁:为房屋拆迁原因申请信息公开,需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4.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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