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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李艳辉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金某租赁青岛市城阳区某街道厂房,雇佣朱某、蓝某从事贵金属提纯,期间产生大量含重金属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随意排放,经青岛市城阳区环保局监测站检测,铜、锌、镍、等等均超标严重,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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